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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仲裁局招聘仲裁员公告

2022-03-29分类: 本地新闻点击:1272 次

菏泽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菏泽市人民政府组建,经山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2022年本委即将换届,为吸纳各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业均衡、适应多领域需求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菏泽仲裁委员会章程》规定,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新一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仲裁员应当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二)热爱仲裁事业,自觉遵守《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愿意承办仲裁案件;

(三)具有法律知识,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具有相应的经历和所在部门、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四)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五)思维敏锐,明察善断,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7年6月30日后出生)。特殊情况的,经本委研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选聘方法

(一)单位推荐、个人自荐。

1.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向菏泽仲裁委员会推荐仲裁员;

2.市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在确保本人能够承办案件的条件下,可以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报仲裁员,在职人员应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3.上届仲裁员本人愿意继续应聘的,应重新提出申报意见。

(二)填写《菏泽仲裁委员会第四届仲裁员申报表》。《申报表》是反映申报者基本情况、应聘资格和单位及本人意见的依据,也是聘任仲裁员后,仲裁委管理使用仲裁员的重要 依据。为此,所有申报应聘仲裁员的,必须认真填写《申报表》,凡是没有填写《申报表》的或填报内容严重缺项失实的,将视为没有提出申报意见。

(三)审查确定建议名单。

在推荐、自荐的基础上,由菏泽仲裁办组织审查,主要审查聘任资格、推荐自荐意见、《申报表》填写情况,向菏泽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建议名单。

(四)菏泽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决定聘任仲裁员。

三、申请方式

这次换届聘任仲裁员的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推荐、自荐工作,4月30日结束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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