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知道公司不给你加班费他们是怎么算的吗

2012-06-15分类: 法律法规点击:1462 次
    现象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无论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没有规定,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现象二:单位自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办法看似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而且该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现象三:以调休的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现象四: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目前,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劳动者每周应当休息两天,即使劳动合同上有约定也是违法的,此约定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员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现象五:错误折算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像上例所说的情况,其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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