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霞浦县12315台接到该县消费者郭先生投诉称,他在购买霞浦县某小区的商品房后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告知,如果要装修须先缴纳2000元装修押金,同时物业公司明确表示该笔押金将在郭先生入住3个月后退还。房子装修完了,郭先生入住3个月后要求物业公司退还押金,但物业公司却一再推辞,表示水电费等公摊部分还没算好,要郭先生在稍等几日。在郭先生的多次交涉下,物业公司保证最迟在7天后退还。可是一周过去了,物业公司仍不予退还押金。无奈,郭先生只好向当地12315服务台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按约定返还押金。
结果:接诉后,12315服务台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工商人员指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无收取装修押金方面的具体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押金本属无凭无据,收取押金后一而再,再而三不按约定返还押金更是错上加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物业公司表示立即将押金返还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