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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新闻:三被告人终审获刑十至十一年

2011-12-20分类: 法律法规点击:2270 次
低价收购假币再高价卖出,2009年12月16日,霞浦两男子从广东带回50万假人民币,途中被我市警方抓获(宁德晚报报曾两次对此案进行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出售、购买假币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裁定,判定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11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10万元。

  经查,2009年10~11月间,被告人谢建闽、连永春(霞浦人)为出售假人民币给“老陈”牟利,先后两次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李永深联系购买,均未果。同年12月10日,两人又前往购买假人民币。随后,李永深向甲子镇人“阿迁”联系购买假币。同月15日11时许,“阿迁”带来一张百元假币样品,谢建闽、连永春看后表示满意,遂以每百元假币兑换人民币9元的价格,购得假人民币50万元,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当日15时许,谢建闽、连永春与“阿迁”到李永深家附近祠堂交易,谢建闽、连永春又付给“阿迁”人民币1.3万元。因钱款不够,连永春留在李永深家,而谢建闽则携带购得的假币回霞浦和“老陈”交易。2009年12月16日1时许,谢建闽乘坐浙JA1588号长途卧铺车行至福宁高速公路福安服务区时,被我市公安机关抓获,其所携带的假人民币49.89万元被当场查获。2009年12月21日,李永深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连永春在福鼎市沙埕镇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建闽、连永春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出售,假币总面值额达49.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李永深实施了帮助购买假币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建闽、连永春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假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再次调查审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判定被告人谢建闽、连永春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永深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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