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霞浦县工商局对辖区一家商行的白酒进行检查,发现店主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证明文件。

2011-12-20分类: 法律法规点击:2257 次
       日前,霞浦县工商局对辖区一家商行的白酒进行检查,发现店主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证明文件。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查扣这批白酒51瓶,经委托厂家专业人士鉴定,结果上述白酒酒质不符,属仿冒酒品。工商部门依法没收仿冒白酒51瓶,并处罚款5000元。

  【提醒】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广大食品经营户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查验供货商的生产资质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安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