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当事人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上海一食品公司生产的胡椒粉2件,每件60包(500克装),每件进价240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5月13日,保质期是18个月,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上述产品1件(60包),将超过保质期的胡椒粉60包仍放在店内待售。霞浦县工商局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胡椒粉60包,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