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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2010年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方案

2011-12-20分类: 法律法规点击:4498 次

根据《宁德市卫生局、宁德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开展2010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宁卫人〔201015 号)精神,结合我县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情况,拟在编制内公开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4名,专科毕业生6名,经培训合格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8201992820期间出生)。

4、身体健康(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招聘对象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应、往届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2007届及以后毕业的专科学历并取得本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录取通知书的应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序号

用人单位

招聘

人数

专业

学历

1

三沙中心卫生院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本科和专科各1

2

溪南中心卫生院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本科和专科各1

3

长春中心卫生院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本科

4

牙城卫生院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本科

5

海岛卫生院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专科

6

下浒卫生院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专科

7

沙江卫生院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专科

8

盐田卫生院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专科

合计

 

 

 

 

10

 

 

四、招聘程序

1、公布招聘信息

本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正式在宁德人事人才网发布后再在霞浦人事人才网转载公布。

2、组织报名

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2010816日至820日到霞浦县卫生局(霞浦县卫生局四楼人秘股)报名。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它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往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照片3 张。同时认真阅读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核对本岗位报考条件;对所提供的资料与报岗岗位条件设置要求是否相符自行判断,若有不实之处或不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的,将取消资格,并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符合招聘条件、且参加我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专升本”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专科毕业生应在20108 20日前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升本”录取通知书以及其它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直接向霞浦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四楼人秘股办公室)。

报名地点:霞浦县卫生局四楼人秘股

联系单位:霞浦县卫生局

联系电话:05938857713

电子信箱:whgc550702@163.com

五、招聘方法

根据闽卫人函[2010595号文件精神,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面试工作由县卫生局和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招考岗位,采用公共题面试方式进行。按面试成绩在及格线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如果参加面试的考生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聘用计划数,没有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面试评委临时组成,考前随机抽签上岗,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面试时间:2010 828    面试地点:县卫生局

考核方式:经面试后,由县卫生局和人事局组织对入围者进行考核。

拟聘人选确定后由县卫生局于20109月底前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一式四份,省卫生厅、县卫生局、招聘卫生院、受聘人员各持1份;本文提及的违约条款在协议中体现)。

本科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一份)于201010月底前到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科教处)报到,统一安排到培训医院进行临床能力培训。

以上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县卫生、编制、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入编手续。

未能如期取得合格证书者,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在二年内补考合格的,可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服务年限相应顺延。对个别在培训期间因表现不好,经补考仍未能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六、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本科毕业生在培训医院进行临床能力培训,时间二年;专科毕业生需经过“专升本”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时间三年。培训后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七、培训期间待遇和保障措施

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和闽卫人函[2010]59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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