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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1-03-23分类: 本地新闻点击:508 次

近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若干措施》(连政办〔2021〕29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措施》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将示范步行街区建设作为改善消费环境、扩大内需、推动消费升级的重要载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等文件也明确提出,支持做强“首店经济”,鼓励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吸引知名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促进产业升级。

  我县出台的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在福州市相关政策基础上增加“连江首店”,判定标准增加“连江本地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非遗、老字号等特色品牌”,更有利于提升我县示范步行街区的商业品质,激发消费潜力,推动消费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主要内容

  《措施》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按照市级文件精神,适合推行本措施的应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省级特色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和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目前我县仅魁龙坊作为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符合条件。

  第二部分是认定条件:在首次进驻、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市场接受度和美誉度、进驻经营等方面提出要求,并设立评审专家组对品牌首店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三部分是奖励措施:一是根据首店类型分别给予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连江首店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二是按其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品牌首店连续3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奖励;三是“纳统”奖励;四是对同一事项奖励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部分是培育措施:一是实行免租期培育,免租期6个月,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二是适度放活国企租赁形式,对符合示范步行街区业态定位的品牌首店,可按照我市国有房产租赁相关文件规定协议招租;三是争取商务流通专项资金支持;四和五是优化品牌首店活动审批、报备流程,适当放宽外广告、外摆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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