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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03-23分类: 本地新闻点击:429 次

 近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连政办〔2021〕2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县考察并学习义乌、长汀、霞浦等地成功经验,并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福建省《九条措施》)、《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商务发展服务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网红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商务明电〔2020〕8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和》(榕政办〔2019〕110号福州市《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出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从实施示范园区企业奖励、推进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培育示范性电商平台与网店、支持电商配套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等方面推动我县电商产业蓬勃发展。其中:

  (一)完全参照福州市政策的

  实施示范园区企业奖励、场地租金补助、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等内容完全参照福州市政策。

  (二)参照福州市并根据我县实际进行调整的

  1.园区建设奖励部分。福州市设两类奖励园区,其中面积3万以上交易额达7亿、年交易额1000万以上以上企业达5家的为一类园区,奖励封顶300万元;面积1万以上,总交易额3亿以上,年交易额1000万以上企业3家的二类园区,奖励封顶150万元。结合我县实际,降低要求,增设面积3000—10000平方米交易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3家的第三档补助。且第一、二档的要求相应调低,在补助金额方面也相应降低,并分别改为一次性奖励30万、60万、100万。

  2.销售奖励部分。在市级政策年交易额1亿元、10亿元、20亿元三档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仅保留1亿元档,并增加5000万元档,奖励金额保留对应的50万元奖励,并增设20万元奖励对应5000万元档。

  3.电子商务服务配套部分。市级文件为年收入200万以上(代运营收入1000万以上)、服务非关联企业10家以上,我县降低为收入30万以上(代运营收入100万以上)、服务非关联企业3家以上。最高补助10万元不变。

  (三)参照其他地区政策

  1.快递资费补助和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协同发展部分。参照霞浦县电商政策,鼓励电商企业网上销售本县农副产品,对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快递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快递费用总额的30%补助,上限30万;并对快递业务量、服务电商客户数达一定额的快递企业给与奖励。

  2.鼓励发展跨境电商部分。参照霞浦县政策,对当年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每3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3.减免电商财税部分。参照福清市政策,对纳入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年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参照我县其他现有政策

  提升纳统奖励和人才引进奖励措施,参照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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