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省与市县政府对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提出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政策等。来看看哪些与我们息息相关~
结合浙江实际,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
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
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费工资核定办法和缴费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对参保人员进行一次性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为了平稳过渡,对以前年份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不实行统一上收的做法,按分年逐步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的思路操作。
从2021年1月1日起,根据基金责任形成原因,确定各类责任省与市县分担比例。考虑到部分市县的负担能力,对负担确有困难的市县,在其应尽责任履行到位的基础上,省里视情统筹予以支持。
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集中管理。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实现全省统一经办。
对各市县政府在政策执行、参保缴费、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责任分担、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考核。
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对工作完成好的市县予以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市县政府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